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为讨“彩头”,莱州一店铺开业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被罚

 

来源:【烟台日报-大小新闻】

莱州市区域内

“东环路以西,南阳河东路以东,

南阳河北街、文泉东街以北,北苑路以南”

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

这事千万不能忘!

6月1日上午,位于禁燃区的莱州银资佳园西侧“炭合庄”烧烤店,为开业讨“彩头”在店铺门前违规燃放礼炮烟花,莱州市公安局根据《烟台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》,对店主于某依法予以5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。

法律链接

《烟台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》

第四条禁止燃放区范围内,禁止销售、储存、燃放烟花爆竹。

禁止燃放区为:

(一)芝罘区、福山区、莱山区、牟平区、蓬莱区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、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、长岛海洋生态文明综合试验区、昆嵛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;

(二)海阳市、莱阳市、栖霞市、龙口市、招远市、莱州市的建成区。建成区的具体范围由各市人民政府划定,并向社会公布。

第五条禁止燃放区以外的区域为一般管理区。

一般管理区内,禁止在下列区域或者场所燃放烟花爆竹:

(一)文物保护单位、党政机关、医疗机构、民政服务机构、幼儿园、中小学校;

(二)高架路、过街天桥、立交桥、隧道、地下管道、窨井、建筑施工工地;(三)民用建筑的公共走廊、楼梯、屋顶、阳台、窗口;

(四)车站、码头、飞机场、宾馆、酒店、商场、集贸市场、公共文化设施、宗教活动场所;

(五)输变电、燃气、燃油等能源设施安全保护区内;

(六)大型仓库、停车场;

(七)景区、林地、绿地;

(八)法律、法规规定的其他区域或者场所。

有关单位可以在前款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或者场所,设置警示标志,并做好防护工作。

第十一条燃放烟花爆竹不得有下列行为:

(一)向人群、车辆、建筑物抛掷;

(二)在建筑物内、屋顶、阳台向外抛掷;

(三)妨碍行人、车辆安全通行;

(四)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他人人身、财产安全的行为。

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燃放烟花爆竹,应当在监护人监护下进行。

第十五条对违反本条例第四条第一款、第五条第二款、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,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,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,处五百元的罚款;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,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。

莱州是我家 禁放靠大家

同呼吸 共责任

为了绿色家园

为了家人的安全

请勿违规燃放烟花爆竹!

责任编辑:伟业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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