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更严格!银行资产分类新规落地:逾期90天以上债权归为不良

 

银行资产分类迎来更严监管规定。

据银保监会2月11日消息,为进一步推动商业银行准确识别、评估信用风险,真实反映资产质量,银保监会会同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制定了《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办法》(以下简称《办法》),现正式发布。《办法》2023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。

与现行的《贷款风险分类指引》相比,《办法》拓展了风险分类的资产范围,提出了新的风险分类定义,强调以债务人履约能力为中心的分类理念,进一步明确了风险分类的客观指标与要求。同时,针对商业银行加强风险分类管理提出了系统化要求,并明确了监督管理的相关措施。

其中,将风险分类对象拓大到承担信用风险的全部金融资产、金融资产逾期90天以上应归为“不良资产”、对资管和资产证券化产品提出穿透分类要求等,均构成了此次新规的最严之处。

拓展风险分类对象

《办法》将风险分类对象由“贷款”扩展至“承担信用风险的全部金融资产”。

具体来说,商业银行应对表内承担信用风险的金融资产进行风险分类,包括但不限于贷款、债券和其他投资、同业资产、应收款项等。表外项目中承担信用风险的,应按照表内资产相关要求开展风险分类。

此外,对资管产品、资产证券化产品的风险分类提出穿透分类要求,也是此次《办法》的亮点之一。

《办法》称,商业银行对投资的资产管理产品或资产证券化产品进行风险分类时,应穿透至基础资产,按照基础资产风险状况进行风险分类。对于无法完全穿透至基础资产的产品,应按照可穿透的基础资产中风险分类最差的资产确定产品风险分类。

对此,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曾解释称,现行《指引》对贷款以外的其他资产以及表外项目规定不细致。部分商业银行对投资债券、同业资产、表外业务等没有开展风险分类,或“一刀切”全部分为正常类。由于商业银行投资的资管产品结构较为复杂,许多银行对投资的资管产品没有进行穿透管理,难以掌握其真实风险。

逾期90天以上的债权归入不良资产

《办法》进一步明确了风险分类划分与逾期天数之间的关系。

金融资产按照风险程度分为五类,分别为正常类、关注类、次级类、可疑类、损失类,后三类合称不良资产。

《办法》明确,金融资产逾期后应至少归为关注类,逾期超过90天、270天应至少归为次级类、可疑类,逾期超过360天应归为损失类。其中,逾期超过90天的债权,即使抵押担保充足,也应归为不良。

同时,参考借鉴新会计准则要求,还规定已发生信用减值的资产应进入不良,其中预期信用损失占账面余额50%以上应至少归为次级,占账面余额90%以上应归为损失。

有分析人士指出,不良贷款认定标准的收紧将可能对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率、拨备覆盖率甚至资本充足率产生影响。随着《办法》对与不良贷款以及各类不良资产定义的明确,此前风险分类有待改善的银行或将面临相应的监管指标压力。

值得注意的是,借鉴国际监管规则,《办法》还进一步细化了重组的概念。不仅改变了将重组资产统一纳入不良资产的做法,同时将重组观察期的长度由6个月延长至1年。

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,《办法》明确重组资产定义,重点对“财务困难”和“合同调整”两个概念作出详细的规定,细化符合重组概念的各种情形,有利于银行对照实施,堵塞监管套利空间。根据“实质重于形式”原则,不再统一要求重组贷款必须分为不良,但应至少分为关注类。对划分为不良的重组资产,在观察期内符合不良上调条件的,可以上调为关注类。

以债务人为中心的风险分类理念

《办法》还强调了以债务人履约能力为中心的分类理念。

借鉴“实质性”不良的概念,考虑到对公客户公司治理和财务数据相对完善,《办法》要求商业银行对非零售金融资产进行风险分类时,应以评估债务人的履约能力为中心,债务人在本行债权超过10%分类为不良的,该债务人在本行所有债权均应分类为不良。

此外,债务人在所有银行的债务中,逾期超过90天的债务已经超过20%的,各银行均应将其债务归为不良。

有关部门负责人称,根据现行《指引》,风险分类以单笔贷款为对象,同一债务人名下的多笔贷款分类结果可能不一致,既可以是正常类、关注类,也可以分为次级类、可疑类或损失类。而巴塞尔委员会在《审慎处理资产指引》中指出,如果银行的非零售交易对手有任何一笔风险暴露发生实质性不良,应将该对手所有风险暴露均认定为不良。

“需要指出的是,以债务人为中心并非不考虑担保因素。对于不良资产,商业银行可以依据单笔资产的担保缓释程度,将同一非零售债务人名下的不同债务分为次级类、可疑类或损失类。对于零售资产,考虑到业务种类差异、抵押担保等因素影响,银行也可以对单笔资产进行风险分类。”前述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。

存量业务设置两年半过渡期

值得一提的是,《办法》实施充分考虑对机构和市场的影响,合理设置了过渡期,给予相关银行充裕的时间做好《办法》实施准备。

《办法》明确,对于商业银行自《办法》正式施行后新发生的业务,即2023年7月1日起发生的业务,应按照《办法》要求进行分类;对于《办法》正式施行前已发生的业务,即2023年7月1日前发生的业务,商业银行应制订重新分类计划,于2025年12月31日前按季度有计划、分步骤对所有存量业务全部按照《办法》要求重新分类。

有关部门负责人称,商业银行应按照《办法》规定,在持续稳健经营前提下,制订科学合理的工作计划,全面排查金融资产风险分类管理中存在的问题,尽快整改到位。对于新发生业务,要严格按照《办法》要求进行分类。对于存量资产,应在过渡期内重新分类,实现按时达标。同时,商业银行要按照新的监管要求,建立健全风险分类治理架构,完善风险分类管理制度,优化信息系统功能,加强监测分析和信息披露,切实提升风险分类管理水平。

采写:南都·湾财社记者 王文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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